浙江宏田新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古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终113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古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顺通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上海虹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浙江**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浙江广安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古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物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虹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新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广安科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22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古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古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 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