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衡达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衡达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山水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13民初3477号
原告:山东衡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凤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亭,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山水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志海,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丙龙,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衡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衡达公司)与被告山东山水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亭,被告山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丙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衡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水公司支付所欠货款78998.32元;2.诉讼费用由山水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山水公司于2012年2月至2013年7月陆续购买衡达公司电缆桥架,总标的额为765524.2元,衡达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山水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至今尚欠衡达公司货款78998.32元未支付,衡达公司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
山水公司辩称,对衡达公司所诉无异议,合同总额为765524.2元,尚欠78998.32元未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2月至2013年7月,山水公司陆续购买衡达公司电缆桥架。2014年2月14日至2013年7月8日,衡达公司与山水公司签订四份关于电缆桥架的买卖合同,合同总的标的额为765524.2元,衡达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向山水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五份,总额为765524.2元,衡达公司自认山水公司尚欠78998.32元未付,山水公司上述事实及尚欠款项数额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衡达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山水公司尚欠货款78998.32元的事实,且山水公司予以认可。故衡达公司要求山水公司支付该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山东山水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衡达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8998.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888元。由山东山水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