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执10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衡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恒源南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86306814X9。
法定代表人:梁凤凯,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开发区化工园区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996531006。
法定代表人:叶成光,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衡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的(2020)鲁1103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财产调查,查询范围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学青
审判员 季秀臻
审判员 赵 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执行员 仇国伟
书记员 胡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