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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碚区歇马镇海阔建筑租赁站与四川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11699号 原告:北碚区歇马镇海阔建筑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北碚区。 经营者:***,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29号7栋24层2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468894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犹春明,男,196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男,199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北碚区歇马镇海阔建筑租赁站诉被告四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犹春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北碚区歇马镇海阔建筑租赁站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碚区歇马镇海阔建筑租赁站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碚区歇马镇海阔建筑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7.9元,减半收取2353.95元,保全费1660元,由原告北碚区歇马镇海阔建筑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