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益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恒大鑫丰(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403执127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29号7栋24层2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4688944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恒大鑫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区牧***花村恒大***下会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797888763B。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执行四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恒大鑫丰(**)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按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川1403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恒大鑫丰(**)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220601.67元及利息等。 本院于2022年9月5日、9月2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恒大鑫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恒大鑫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已轮候查封。2022年10月20日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恒大鑫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Z9××**、川ZC××**、川Z9××**的金旅牌K11汽车三辆。 2022月10月20日到眉山天府新区不动产部门、眉山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恒大鑫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不动产。 通过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恒大鑫丰(**)置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因被执行人恒大鑫丰(**)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10月26日对被执行人恒大鑫丰(**)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经合议庭评议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谌 英 审判员 吴 伟 审判员 程 羽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