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益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民初1884号之二
申请人: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万莲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065799810R。
法定代表人:杜红,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4688944L。
法定代表人:黄志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黔0381民初1884号民事裁定书,被申请人四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738.18元予以冻结、扣押,如其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现申请人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解除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738.18元的冻结、扣押及其他价值相同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2274元,由申请人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政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宋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