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1民初5232号之二
原告:贵州开阳兴硕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6DLAAD16,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盛世新城5幢二单元602号。
法定代表人:谢勇。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6490X,住址: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繁。
被告:四川益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4688944L,住址: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29号7栋24层2401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勇。
原告贵州开阳兴硕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益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开阳兴硕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与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益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开阳兴硕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007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开阳兴硕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