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民初1884号之一
原告: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万莲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065799810R。
法定代表人:杜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勇,贵州氧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29号7栋24层2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4688944L。
法定代表人:黄志勇,董事长。
原告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己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08元,由原告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政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宋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