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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中盈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07民初565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职务不详。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某甲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