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迪玛尔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MSC软件公司、青岛迪玛尔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知民初91号

原告:MSC软件公司(MSC.Software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新港滩。

法定代表人:沙赫德(ShahdadZand),职务副总法律顾问兼助理秘书。

被告:青岛迪玛尔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大刚。

原告MSC软件公司与被告青岛迪玛尔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MSC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MSC软件公司负担。

审判长  石利华

审判员  徐友仁

审判员  郭 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