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知民初91号
原告:MSC软件公司(MSC.Software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新港滩。
法定代表人:沙赫德(ShahdadZand),职务副总法律顾问兼助理秘书。
被告:青岛迪玛尔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大刚。
原告MSC软件公司与被告青岛迪玛尔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MSC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MSC软件公司负担。
审判长 石利华
审判员 徐友仁
审判员 郭 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