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智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文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81执1863号 申请执行人:智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凤山街道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8250379。 法定代表人:甘中学。 被执行人:安吉文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科创园1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B5PTD7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智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吉文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81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366203.29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安吉文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安吉文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不足以支付本案诉讼费、执行费,较本案执行标的无扣划必要。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另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相关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安吉文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安吉文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的决定。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吉文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截至2022年11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吉文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安吉文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