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智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旭泓智能装备(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81执34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智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825037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旭泓智能装备(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华烨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XP5BT6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智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旭泓智能装备(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81民初67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88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770元、执行费122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旭泓智能装备(苏州)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旭泓智能装备(苏州)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旭泓智能装备(苏州)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旭泓智能装备(苏州)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旭泓智能装备(苏州)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1个,本院已对上述账户进行冻结,实际控制金额较少,无扣划必要。本院委托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人民对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的财产情况进行相关调查,反馈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股权、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3年3月3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旭泓智能装备(苏州)有限公司拒不申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旭泓智能装备(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一千元的决定,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亦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向申请执行人发送终本告知书,其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旭泓智能装备(苏州)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