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民初8829号
原告:**,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奇艳,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智昌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8250379。
法定代表人:甘中学。
原告**与被告浙江智昌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要求撤诉也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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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丁金琴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朱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