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尚维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东阳印染有限公司、某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27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通东阳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经济开发区牡丹江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上述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尚维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区清枫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天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四海之家A45幢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南通东阳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尚维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维斯公司)、江苏天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泽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6民终4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阳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天泽公司、尚维斯公司恶意串通,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导致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612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无法执行。天泽公司、尚维斯公司与东阳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二、天泽公司出资比例95%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在其股权被法院冻结、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法院(2018)川03民初97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将天泽公司应收工程款转移给尚维斯公司。天泽公司和***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贬损股权价值,属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且损害债权人利益。三、天泽公司及其股东***、***另涉及多起诉讼,这也是天泽公司终止经营,转移财产的原因。四、天泽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出现债务问题后,另行设立尚维斯公司,由天泽公司另一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实际控制该公司。天泽公司将应收工程款转让给尚维斯公司,以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五、河水净化设备至今无法接入使用,河水处理混凝沉淀池无法改造为后混凝沉淀池,案涉工程达不到《污水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第二条约定的5000吨/天的污水处理能力,二审判决以东阳公司已就工程质量问题另行诉讼,因此不予理涉,导致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得不到解决。本案应当中止诉讼。六、***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其没有在2017年10月9日《污水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担保人处、2020年7月10日欠条担保人处签名。2019年7月14日《东阳、大东污水工程决算》约定的最后一期付款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已经经过,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综上,东阳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尚维斯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尚维斯公司与天泽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一)天泽公司不存在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非法转让受限制债权的行为;(二)天泽公司股东对外结欠债务与天泽公司无关联,不影响案涉债权转让协议效力;(三)尚维斯公司并非无偿或者低价受让案涉债权,其在案涉工程进行了大量投入,东阳公司也已实际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二、原天泽公司部分员工离职创办尚维斯公司属于合法商事行为,不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三、案涉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且该争议已以东阳公司败诉结案。四、***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一)《污水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在合同尾部担保人栏签名。(二)根据《污水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最后一笔债务到期日为2020年10月31日。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分期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最后一笔债务到期日起计算六个月,保证期间经过时间应为2021年4月30日,尚维斯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起诉,未超过保证期间。综上,请求依法驳回东阳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江苏尚维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名称变更为江苏尚维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阳公司、***主张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东阳公司、***未提供天泽公司或者其股东的债权人主张天泽公司与尚维斯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或者本案生效判决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应予撤销,并获得确认的相关证据,而东阳公司与***在本案中系债务人与保证人,无论天泽公司或者其股东的偿债能力如何,均不损害东阳公司与***利益,与其没有利害关系,故东阳公司、***以天泽公司与尚维斯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天泽公司或者其股东的债权人的利益,天泽公司与尚维斯公司之间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对东阳公司、***在本院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提出的调查天泽公司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的申请,本院亦相应不予准许。 其次,东阳公司已就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另行起诉,该案判决已经生效并已执行完毕,东阳公司、***仍在本案中就工程质量与中止诉讼问题申请再审,缺乏再审利益。 最后,***在《污水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尾部担保人栏签名,保证合同成立,东阳公司、***认为***没有在《污水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担保人处签名,与事实不符。根据东阳公司、天泽公司与尚维斯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东阳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尚维斯公司,此处的“合同”应系指向《污水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污水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对工程款支付方式的约定属于整体债务分期给付,一、二审判决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合同履行与结算情况,认定工程款最后履行期限为2020年10月31日,尚维斯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东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通东阳印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