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23民初6604号
原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虎丘区。
负责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8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告:江苏某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鞠某某。
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负责人:陈某某。
原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江苏某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8元,由原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