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强建设有限公司

扬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应县某某天府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023民初4136号 原告:扬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应县某某天府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该业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业委会委员。 原告扬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宝应县某某天府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扬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扬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96元,减半收取3298元,由原告扬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