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0107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址郑州经济开发区第二大街西经南一路兴华科技产业园2号楼9层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1880607Q。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乌拉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223172104。
法定代表人:张林煜,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7民初414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押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存款、收入303364.7元(其中本金298980元,执行费4384.7元);
二、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相应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权;
三、被执行人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四、经上述执行措施后,若被执行人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可限制被执行人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境、高消费,在征信系统记录,并可通过报纸、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