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7民初897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5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站朝,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西,经南一路南兴华科技产业园2号楼9层9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7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与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私下协商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元,由***负担。
审判员 徐 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