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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承昌钢材有限公司、华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财保360号 申请人郑州承昌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连环寨桥东天马钢材市场2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5EFYX20。 法定代表人段鹏坤。 委托代理人李前进,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西、经南一路南、兴华科技产业园2号楼9层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1880607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郑州承昌钢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1215.69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十七万一千二百一十五元六角九分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