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63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八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星桥街道星源路388号15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余杭区崇贤卫强建材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沾桥村2组北马浜。
经营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再审申请人八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余杭区崇贤卫强建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702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八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