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421民初6050号
原告:李某,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老窝镇果园村5组254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魏某,男,199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王桥镇高台王庄村委,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电智维(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
单位负责人:胡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魏某、某(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其他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