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民终74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华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898号昆明颐高数码中心二期综合楼B座14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金殿*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华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3民初4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云南华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华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上诉人云南华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