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1执9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5330011964××××××××。
住址: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板桥村委会板桥1组。
被执行人云南华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泽燕。
住址:昆明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仲裁委员会于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昆仲裁〔2016〕142号裁决书,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704231.2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云南华泽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04231.22元。
二、对被执行人云南华泽科技有限公司价值704231.22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林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伍永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