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民特第127号
申请人:云南华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昆明颐高数码中心**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尹泽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云南乾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64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iv>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哲,云南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云南华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16]142号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云南华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称:1、本案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仲裁超过法定仲裁期限。2、仲裁庭释明的程序及要求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于法无据,程序违法。3、本案在计算损失时违反法定程序及告知义务。4、裁决在计算损失时所依据的证据为伪造。故请求: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16)142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答辩称:仲裁裁决是公正、合法的,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对于申请人云南华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本院认为,首先,仲裁程序中关于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的选定问题,昆明仲裁委员会在发给申请人的仲裁应诉通知书中已明确告知选定的方式及时间,逾期由主任指定。故在双方没有共同指定及委托主任指定的情形下,逾期后由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并未违反仲裁程序。至于仲裁期限的问题,仲裁庭已按规定报请延长仲裁期限,并不存在超过法定仲裁期限的情形。其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以及仲裁庭在计算损失时未告知的问题,本院认为,该主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明显不符,依法不能成立。再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系伪造,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不符,故其主张撤销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昆明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本案时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仲裁程序违法的情形。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云南华泽科技有限公司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16]142号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云南华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思予
审 判 员 蔡 芸
代理审判员 熊梓旭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焦宏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