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紫辰展览有限公司

重庆紫辰展览有限公司与重庆道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渝0112民初16124号

原告:重庆紫辰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15-15。

法定代表人:李海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燕,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道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湖街道双龙西路二巷**附****门市9

法定代表人:周道平。

原告重庆紫辰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辰展览)与被告重庆道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平文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雷元亮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田秀荣、人民陪审员何柳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辰展览的法定代表人李海菠及其代理人魏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道平文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紫辰展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本金772000元及其违约金,违约金以772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计算标准,从2016年7月7日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展厅设计制作委托合同》,紫辰展览认真履行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约定截止2016年7月7日,被告尚欠合同款本金772000元,按约定,逾期付款被告应按照合同总造价的10%支付违约金,原告自愿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道平文化未到庭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被告道平文化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紫辰展览举示的《展厅设计制作委托合同》、《增加项目明细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持有原件,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3日,以道平文化为甲方、紫辰展览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展厅设计制作委托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将2016中国探月航空科普暨大型军事展(重庆站)展厅设计搭建工程,工地地点位于重庆国际博览中心N2、N4、N6号展厅。合同价款:展厅设计制作费用为2380000元,此价为总价包干,含展厅搭建所需相关物料及人工安装布置的所有费用,LED电子显示屏、音响等,此款项由道平文化出资。合同第四条约定:展厅设计制作费2380000元,签订合同当日甲方支付乙方40%预付款,即952000元,在搭建完验收后,即2016年7月7日前支付剩下尾款,即1428000元。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如未按期付款,甲方应按本合同总造价的10%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方面进行了约定。

2016年7月6日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2016重庆航天航空军事展展馆内搭建工程,发包单位道平文化,制作单位紫辰展览,工程验收意见及结论:施工制作单位已按设计文件要求的制作工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制作。施工完毕,工程质量合格,同意竣工验收。验收人签名:周道平。

2016年7月19日的一份《航天馆增加项目单》载明:跑道更改尺寸、N6馆增加画面、室外展品标识牌项目共计62000元。周道平在上面签字。紫辰展览陈述,该份清单是合同外的增项。

庭审中,紫辰展览陈述,工作的内容就是布置展厅,展览目前不需要资质;合同总价是2380000元加上62000元的增量;案涉工程的已付款项为1670000元,通过现金加转账的形式支付,转账是道平文化的一个股东私人账户转的;违约金合同约定的是合同价2380000元的10%即238000元,原告自愿调整为以未付款772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计算标准,从2016年7月7日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

本院认为,紫辰展览与道平文化签订的《展厅设计制作委托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合同约定了包干价为2380000元,在合同之外,道平文化的法定代表人周道平签字确定了增加项目工程量的价款为62000元,故本案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为2442000元。工程已于2016年7月6日验收合格,道平文化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紫辰展览自认已付工程款为1670000元,道平文化尚欠工程款为772000元。故对紫辰展览请求判令道平文化支付工程款77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约定了2016年7月7日前支付尾款1428000元,但至今道平文化尚欠772000元工程款未付,根据合同约定未按期付款,应按合同总造价2380000元的10%支付违约金,即238000元。现紫辰展览自愿将违约金调整为以未付款772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计算标准,从2016年7月7日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是对其权利的处置,本院予以认可。故对紫辰展览请求判令道平文化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是以未付款772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计算标准,从2016年7月8日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以238000元为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被告道平文化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道平文化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道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紫辰展览有限公司工程款77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是以未付款772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计算标准,从2016年7月8日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以23800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重庆紫辰展览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90元由被告重庆道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雷元亮

审 判 员  田秀荣

人民陪审员  何 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倩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