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财保292号
申请人:****医疗科技发展(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61841209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系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深圳市润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社区下*****东久创新科技园****B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5478304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医疗科技发展(苏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润竹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扣押(具体以查封、冻结清单为准),保全价值以2200000元(人民币,下同)为限。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为本次的财产保全作担保,担保金额以2200000元为限,若因本次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自愿在担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4月21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人的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润竹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医疗科技发展(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朱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