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13民初8354号
原告:吴某,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男,汉族,1973年9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吴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叶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于202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叶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叶某的起诉,自愿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