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13执保2276号
申请保全人:黑龙江隆源昌晟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大庆市庆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财产保全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9)吉0113民初3545号民事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明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皮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