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13执98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隆源昌晟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师专路西侧建设南路南侧通心城东小区第14-15幢-1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闫洪亮
被执行人:大庆市庆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动迁商服(一)大4号
法定代表人:刘青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隆源昌晟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市庆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隆源昌晟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市庆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13民初3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凤鑫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