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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南正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安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526民初4624号 原告***,男,1998年5月15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正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路东普惠路西创业路北1栋1**26层18号A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37号。 法定代表人候光华。 被告河南永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桥东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濮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建设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滑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正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安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永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濮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滑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滑县**置业有限公司主体错误,致使不能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