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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802民初1444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委会。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某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后,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7.88元,减半收取计763.94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