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27民初4030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中成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油坊村***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78432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中成建设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0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