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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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兴 市 秀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411执67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中成建设工程总公司
被执行人嘉兴市秀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中成建设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市秀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浙0411民初47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条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3)浙0411执678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