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三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新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0民初1615号
原告:***,男,1966年7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贵文,重庆市石柱县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新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金山大道1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608643653。
法定代表人:张知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堃宇,重庆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三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凌云巷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2B1ND9Y。
法定代表人:唐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海波,重庆光界(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新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安三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9.52元,减半收取的724.7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谢剑
书 记 员 谢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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