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城市绿化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扬州城市绿化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1003民催4号
申请人:扬州城市绿化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现代广场25幢9楼。
法定代表人:包智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扬州城市绿化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2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扬州城市绿化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23697457,票面金额30万元,付款行交通银行扬州分行营业部,申请人为扬州城市绿化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州城市绿化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扬州城市绿化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田文
审判员周静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