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侯某、张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324民初212号 原告:侯某,男,1985年5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张某,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原告侯某与被告张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侯某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