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901民初1894号
原告(反诉被告):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阿克苏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尚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大典(阿克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苏市某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主要负责人:王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女,该单位职工。
原告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克苏某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某建设有限公司、阿克苏市某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于2025年4月16日原告(反诉被告)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阿克苏某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阿克苏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阿克苏某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阿克苏某建设有限公司、阿克苏市某局的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阿克苏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阿克苏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步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