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01民初4046号
原告:阿克苏远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绍兴路北侧0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百色金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叙福小区A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阿克苏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栏杆区英阿瓦提路1号左岸***邸一层102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阿克苏远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百色金陵建设有限公司、阿克苏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9日称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阿克苏远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远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39元,减半收取计11,469元,由原告阿克苏远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