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

阿克苏市城开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阿克苏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财保2号
申请人:阿克苏市城开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庞志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常春,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阿克苏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栏杆区英阿瓦提路**左岸明珠香邸**102铺。
法定代表人:尚三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阿克苏市城开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阿克苏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81,439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部)以保单号P1100C02208001600000533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2022年1月18日,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阿克苏市城开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阿克苏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81,439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阿克苏市城开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臧     苏     红
审 判 员           范 红 霞
审 判 员     居来提·沙木沙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韩 丹 丹
书 记 员           白 雨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