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901民初5659号
原告:新疆锡立腾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东莞北路5号城市印象花苑8幢141号。
法定代表人:王锡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雁欣,新疆皓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苏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栏杆区英阿瓦提路1号左岸明珠香邸一层102铺。
法定代表人:尚三国,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锡立腾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克苏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锡立腾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清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