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和谐光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某、乌鲁木齐和谐光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949号 原告:张***,女,199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被告:乌鲁木齐和谐光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536号海龙山庄7号楼3**601室。 法定代表人:刘自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与被告乌鲁木齐和谐光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张***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现原告张***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负担。 审判员 毛 凯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