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26民初130号
原告:和田市腾达广告装潢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二建建材市场261号。
经营者:王俊才,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二建建材市场26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滔,新疆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和谐光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王欢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1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系公司项目总监。
被告:***,女,1991年1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告和田市腾达广告装潢店与被告乌鲁木齐和谐光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和田市腾达广告装潢店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田市腾达广告装潢店撤诉理由成立,现原告和田市腾达广告装潢店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田市腾达广告装潢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4.66元,由和田市腾达广告装潢店负担。
审 判 员 尹业红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蒙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