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726民初1769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营业场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老西门社区楚江路二十二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淇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女,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湖南宏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永兴街道新厂社区三组(永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与被告***、***、湖南宏宇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9元,减半收取计1579.5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