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湘08民终6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宏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笔架西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宏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水兴街道新厂社区三组(永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常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员庚街道办事处**社区桃花源路1200号***小区商业街G栋2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
原审第三人:***信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住所地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塘北路******府星悦郡2栋106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佛山市顺德区中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堆***区碧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区古茶农牧产业园1栋1-1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区古茶农牧产业园1栋1-1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宏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宏宇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常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堆***区碧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市慈利县人民法院(2022)湘0821民初2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上诉人***宏宇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宏宇置业有限公司亦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宏宇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审原告湖南宏宇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因各方当事人已就本案争议事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市慈利县人民法院(2022)湘0821民初286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宏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湖南宏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审原告湖南宏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宏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