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726民初1500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黎清,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宏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
法定代表人:张惠平,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佐堂,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湖南宏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9元,减半收取计17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晶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