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宇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宏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726民初1500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黎清,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宏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

法定代表人:张惠平,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佐堂,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湖南宏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9元,减半收取计17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晶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