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26执37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宏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门县楚江镇新厂居委会三组(永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惠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波旭,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本院在执行湖南宏宇置业有限公司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石门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的(2018)湘0726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宏宇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2020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晏冬如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4月26日、5月18日、7月30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石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石门县房屋一套,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予以查封,但该房产已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先予查封,故暂还无法处置。向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石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银行等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股息分红、住房公积金缴存、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5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亦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8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本金为250775元,在本次执行中未实现债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伟署
审判员 闫志辉
审判员 杨年彩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覃辉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