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宇置业有限公司

湖南宏宇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26民初2457号
原告:湖南宏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永兴街道新厂社区三组(永兴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6918229181。
法定代表人:张惠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世生,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原告湖南宏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宏宇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宏宇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宏宇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2元,减半收取计2531元,由湖南宏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祚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向 军
书 记 员 伍 洋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