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某,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42821号 原告:重庆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张某某。 原告重庆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70.99元,由原告重庆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