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5民终34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融创启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迎宾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77289738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渝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五路8号18-5,统一社会信号代码9150000077179753X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重庆融创启洋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渝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3民初7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重庆融创启洋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次日起超七日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融创启洋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渝
审 判 员 韩 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晚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