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交投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801民初366号 原告:***,男,1965年出生,住新疆克拉玛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炎***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告:新疆坤道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河滩北路6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2287793057。 法定代表人:安尼瓦尔·买买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新疆坤道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双方于2021年7月21日提出庭外和解,庭外和解期间,被告新疆坤道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完毕了案涉工程款,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庭外和解期间内,被告新疆坤道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完毕工程款,经审查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